当前位置: 首页  职称工作  
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20
 

 

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00〕202号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实验技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两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大学专科(三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六年以上;
    3.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实验师工作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二)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四年以上;
    2.两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七年以上,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两项;
    2.在建立和开创新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理论方面取得重要成就,并在实践中被应用;
    3.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
    4.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的专著。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二年年度考核中必须有一次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撰写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
    具有组织、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讲授实验课程和指导学生实验取得一定成绩。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任实验师期间,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至少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1.参加并完成省(部)级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项目一项,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
    2.参加两项以上的研究项目,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
    3.组建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中型以上实验室,并投入使用,较好完成各项实验技术任务;
    4.负责两项以上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或两项以上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作用、改造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两项;
    2.在建立和开创新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理论方面取得重要成就,并在实践中被应用;
    3.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
    4.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的专著。
    二、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为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
    在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期间,承担实验教学课程的辅导和答疑,实践表明已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独立承担或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1.参加并完成一项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其实验技术任务;
    2.参加或配合两项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任务外,还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一般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熟练掌握一种以上重要实验设备的操作技术,完成实验任务,其独立设计并实际使用的实验方案(方法或规程)不少于两项。
    (三)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科研成果奖一项;
    2.改进实验技术或方法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在实验室建设中做出成绩,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3.合理利用实验设备,节约实验经费,或通过实验工作为本单位创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有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证明);
    4.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摘自文件 鄂职改办[2000]202号
 

-->

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2

 

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00〕202号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实验技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两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大学专科(三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六年以上;
    3.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实验师工作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二)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四年以上;
    2.两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七年以上,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两项;
    2.在建立和开创新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理论方面取得重要成就,并在实践中被应用;
    3.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
    4.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的专著。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二年年度考核中必须有一次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撰写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
    具有组织、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讲授实验课程和指导学生实验取得一定成绩。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任实验师期间,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至少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1.参加并完成省(部)级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项目一项,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
    2.参加两项以上的研究项目,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
    3.组建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中型以上实验室,并投入使用,较好完成各项实验技术任务;
    4.负责两项以上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或两项以上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作用、改造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市(厅)级科技奖两项;
    2.在建立和开创新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理论方面取得重要成就,并在实践中被应用;
    3.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
    4.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的专著。
    二、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为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
    在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期间,承担实验教学课程的辅导和答疑,实践表明已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独立承担或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1.参加并完成一项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其实验技术任务;
    2.参加或配合两项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任务外,还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一般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熟练掌握一种以上重要实验设备的操作技术,完成实验任务,其独立设计并实际使用的实验方案(方法或规程)不少于两项。
    (三)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科研成果奖一项;
    2.改进实验技术或方法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在实验室建设中做出成绩,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3.合理利用实验设备,节约实验经费,或通过实验工作为本单位创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有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证明);
    4.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摘自文件 鄂职改办[200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