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组织人事部发布时间:2018-11-26作者:浏览次数:623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两学一做”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高学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学校改革转型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与党员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保障、统一战线工作、党建特色项目等。具体考核内容见《武汉商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年度内,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部署和校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可列入本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组织。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考核工作,校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程序。学校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报经校委会审定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结合“星级争创”活动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二级单位党组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查自评、检查考评、述职评议和综合评定四个环节。

(一)自查自评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照《武汉商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形成本单位党建工作自查情况表和自评分数(总分100分)提交给党委组织部。自查情况表内容要对照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评,着力体现党建工作实际完成任务情况,内容要精练详实,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检查考评

校党委成立党建工作考核小组,主要通过查核基层党组织日常工作情况记载、专项工作检查结果、翻阅相关支撑材料、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等方式,经考核组评议后进行打分,总分100分。除“特色项目”实行加分制外,考核内容主要实行考核要素负面清单扣分制,即出现一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扣除相应分值,直至本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三)述职评议

举行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议。学校举办专门会议,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述职内容为:各基层党组织围绕中心抓党建促发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基层党支部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听取述职情况和平时了解的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四)综合评定

在全面把握自查自评、资料查阅、个别谈话、述职测评、日常工作等信息基础上,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信息对比、类别比较、综合分析,审定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统分和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评定实行百分制。党建工作考核小组检查总分100分,占50%权重。基层党组织书记向校党委述职评议总分100分,占30%权重;自查自评总分100分,占20%权重。即考核对象综合评议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小组检查得分*50%+述职评议得分*30%+自查自评得分*20%。

第六条   等级评定。党委组织部根据综合得分,按照分值高低排序,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党建工作考核优秀建议名单,报党委会审定。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0%,且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对象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1)被考核的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党员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2)因意识形态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3)教职工和学生等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结果应用。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党建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享有优先评奖评优权,并择优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参加“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

对党建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年度考核中的评优评奖资格。对抓党建工作不力、党建工作考核排名靠后的二级党组织,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