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文件
鄂组发〔 2013 〕6 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
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高等院校党委: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落实《2013—2017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大力实施党员队伍“活力提升工程”,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始终坚持政治标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中办《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坚持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各级党委要清醒认识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性艰巨性,始终把保证质量放在发展党员工作首位,严把入党关口,保证吸收的每一名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一)严格标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对发展对象进行深入考察,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品德高尚、作用突出。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政治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
(二)严格培养。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信息库,实行培养备案管理,未纳入信息库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设岗定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在升学、毕业、参军等学习和工作岗位变动时的互相衔接,做好接续培养工作。落实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凡列入发展对象的,必须经过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
(三)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履行入党手续,用严格的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和民主测评等方式,从申请入党人中产生。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要派专人外调,严格政治审查。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由发展(转正)对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入党介绍人(培养人)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到“六个不批”,即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过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清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公示的不批。
三、加强发展党员宏观调控,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中办《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各级党组织要正确处理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一)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按照中办《意见》提出的年均净增15%左右的目标要求,可采取每年确定发展数量或增长比例的办法,加强发展党员总量调控。要坚决落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下达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制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发展对象,不得超出号段范围发展党员,也不能重号、漏号、错号。
(二)突出发展党员重点对象。坚持总量调控和优化结构相结合,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力争用4年时间,使发展工人党员数量占全省发展党员总数的比例提高到30%左右。农村每年每村至少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两年内有1—2名发展对象,确保每村至少有2名35岁以下党员。发展知识分子入党要以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为重点。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防止片面追求发展数量和临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现象。加强在35岁以下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当年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应达到70%,女党员应达到25%。
(三)强化发展党员制度保障。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定期分析制度,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对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调控方法、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对农村、企业、高校等领域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一级每年将对各地、各部门实行总量调控工作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各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发展党员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中办《意见》围绕强化党员管理工作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管理与真情服务结合起来,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一)注重党员日常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探索开放式、互动式组织生活,吸引广大党员主动参与。对抓组织生活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经提醒不改的要及时调整;对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的党员要严加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置。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开展党员星级管理、志愿服务、到居住地报到、组团式服务等活动,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党组织服务党员、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创业致富计划”,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二)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建立处置不合格党员专项制度,完善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处置方式、操作程序、权利保障、帮扶转化措施。继续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各市州要分别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基层党组织开展试点,以党章为遵循,以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为抓手,对照党员标准,立足教育转化,做到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妥善处置。按照教育在先、区别对待、化解矛盾的原则,妥善处理自愿退党党员。
(三)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以农村流动党员、高校毕业生党员、流动人才中的党员为重点,认真抓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深化“党员安家工程”,完善“双联双管”工作机制,落实流出地党组织跟踪管理、流入地党组织主体管理、有关部门党组织协同管理、街道社区党组织托底管理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入地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整体工作中,切实做到对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四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公安、卫计委等部门做好流动党员信息录入、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单独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编入所属党组织,组织开展活动,切实履行辖区内流动党员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成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通过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党费适当补助等方式,保障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明确目标责任,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