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林浩发布时间:2015-05-08作者:浏览次数:591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文件
鄂组发〔 2013 〕6 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
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高等院校党委: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落实《2013—2017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大力实施党员队伍“活力提升工程”,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始终坚持政治标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中办《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坚持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各级党委要清醒认识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性艰巨性,始终把保证质量放在发展党员工作首位,严把入党关口,保证吸收的每一名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一)严格标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对发展对象进行深入考察,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品德高尚、作用突出。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政治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
  (二)严格培养。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信息库,实行培养备案管理,未纳入信息库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设岗定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在升学、毕业、参军等学习和工作岗位变动时的互相衔接,做好接续培养工作。落实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凡列入发展对象的,必须经过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
  (三)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履行入党手续,用严格的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和民主测评等方式,从申请入党人中产生。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要派专人外调,严格政治审查。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由发展(转正)对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入党介绍人(培养人)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到“六个不批”,即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过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清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公示的不批。
  三、加强发展党员宏观调控,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中办《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各级党组织要正确处理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一)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按照中办《意见》提出的年均净增15%左右的目标要求,可采取每年确定发展数量或增长比例的办法,加强发展党员总量调控。要坚决落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下达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制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发展对象,不得超出号段范围发展党员,也不能重号、漏号、错号。
  (二)突出发展党员重点对象。坚持总量调控和优化结构相结合,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力争用4年时间,使发展工人党员数量占全省发展党员总数的比例提高到30%左右。农村每年每村至少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两年内有1—2名发展对象,确保每村至少有2名35岁以下党员。发展知识分子入党要以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为重点。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防止片面追求发展数量和临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现象。加强在35岁以下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当年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应达到70%,女党员应达到25%。
  (三)强化发展党员制度保障。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定期分析制度,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对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调控方法、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对农村、企业、高校等领域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一级每年将对各地、各部门实行总量调控工作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各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发展党员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中办《意见》围绕强化党员管理工作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管理与真情服务结合起来,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一)注重党员日常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探索开放式、互动式组织生活,吸引广大党员主动参与。对抓组织生活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经提醒不改的要及时调整;对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的党员要严加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置。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开展党员星级管理、志愿服务、到居住地报到、组团式服务等活动,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党组织服务党员、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创业致富计划”,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二)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建立处置不合格党员专项制度,完善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处置方式、操作程序、权利保障、帮扶转化措施。继续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各市州要分别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基层党组织开展试点,以党章为遵循,以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为抓手,对照党员标准,立足教育转化,做到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妥善处置。按照教育在先、区别对待、化解矛盾的原则,妥善处理自愿退党党员。
  (三)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以农村流动党员、高校毕业生党员、流动人才中的党员为重点,认真抓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深化“党员安家工程”,完善“双联双管”工作机制,落实流出地党组织跟踪管理、流入地党组织主体管理、有关部门党组织协同管理、街道社区党组织托底管理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入地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整体工作中,切实做到对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四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公安、卫计委等部门做好流动党员信息录入、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单独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编入所属党组织,组织开展活动,切实履行辖区内流动党员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成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通过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党费适当补助等方式,保障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明确目标责任,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