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林浩发布时间:2015-05-08作者:浏览次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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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商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我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鄂组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结合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特点,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党员具体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履行入党手续。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制度、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公信度。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要针对教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基本知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加强对党外群众中的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和中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鼓励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进取;党总支对学生每年至少应集中进行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新生入学时,要对其进行入党启蒙教育。
第六条 对进校前提交过入党申请的教师和学生,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入学(到岗)后,需再次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妥善接转并保管有关材料,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年满十八岁。党支部要及时指导有入党愿望的教师和学生写好《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什么要求入党?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历程(家庭主要成员与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思想、工作、学习、守纪等方面的表现及存在的主要缺点。
(三)争取入党的决心和措施。
《入党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联系本人思想实际,不要空洞的议论和表态,争取入党的措施要具可操作性。
第八条 党支部应将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情况造册登记,填写《递交入党申请书情况统计表》,将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入培养档案。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的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入党申请人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工作。对提出入党申请,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各方面表现比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座谈记录经党员群众签字后存档),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团组织召开会议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考察,并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会议纪要存档。将初步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填写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并报送学校党委备案。发展时以备案登记表为准。民意测评得票率低于50%,群众意见大,团员青年未经团组织推荐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学校党委接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备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如无不同意见,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本人填写后交培养联系人保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颁发结业证书。参加各级党组织集中培训时间累计应达到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未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参加集中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在进入我校前已经过县(市)级以上党校培训,材料齐全,且未超过两年期限的,视为有效。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和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原则上每一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考察可以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每次考察后,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在《武汉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考察意见要实事求是,内容要具体、有针对性,体现本人实际表现。
第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末按照党委年度发展党员指导计划,提出次年发展计划,报学校组织部备案。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根据分析结果,在发展计划基础上可以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进来,把不符合要求的人调整出去,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保发展新党员质量。调整后的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和发展计划,应及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毕业离校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进入学校的新进教师、从其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和大一新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属实的应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其在原单位(学校)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的时间可以计入连续培养时间。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
(二)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三)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排名前50%;
(四)获得奖学金,专科生获得各级各类奖励,本科生对照《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测评成绩排名靠前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予以推荐。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一)受到法律惩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前一个学期内存在课程考试不及格(含选修课)的学生;
(四)在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中有作弊情节。
第十八条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由党支部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听取意见的范围和对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座谈记录或个别听取意见材料经党员、群众签字后存档。
第十九条 确定优秀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青年,推优工作必须在团支部全体团员中进行。所在团组织负责填写《优秀团员(拟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由学校团委盖章后存档。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总支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的对象:本、专科学生发展对象的函调或外调对象是父母、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函调或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入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由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与人同住(18岁以后)的,需对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函调信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或乡镇党委。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是:(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2)本人历史及现实表现;(3)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4)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结论性意见。综合政审材料由党总支审核盖章后存档。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向本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如实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将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党总支。党总支根据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对公示中群众无不良反映或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认为不影响其入党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拟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送学校组织部预审。党支部报送拟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学员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员群众座谈会记录、团员推优材料、政审材料 、公示材料、学习成绩单(通过教务系统打印,加盖院(系)公章)、校级以上奖励或表彰证书复印件等。预审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正式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优化发展党员队伍结构。根据我校实际,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要注意:发展大一年级学生党员要优中选优,重点发展中间年级学生党员,慎重发展毕业年级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如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以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要做好填写的指导工作,并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的质量严格把关。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入党介绍人应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将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预备党员要集体讨论和表决,将审批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公章,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学校组织部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材料,退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要找预备党员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并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大会的主要程序是:(1)奏(唱)《国际歌》;(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致辞;(3)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4)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5)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6)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讲话。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督促、指导预备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按期缴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情况汇报,入党介绍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考察意见,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和总结,并将考察评议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如实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如实记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中要写明延长的时间、原因或取消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为:
(一)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
(二)入党介绍人、支委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三)到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结束后,党支部形成决议。
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必须参加转正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应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教职工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存入党员档案交学校组织人事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制度和纪律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十一条 认真实行团组织“推优”制度。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中发展党员,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并填写推荐表,存入培养考核档案。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时,应认真听取团组织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监督。党总支每学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自检自评;新生党员入学后党总支要在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审,对违反党章规定入党的不予承认。学校党委要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联检联评或抽检评价,使质量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中共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