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9-15作者:浏览次数:264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外聘人员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
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原则上,男性年龄应小于45周岁(45周岁),女性年龄应小于40周岁(40周岁,工勤人员除外)。
    5.
下列岗位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辅导员岗位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需与应聘岗位对口;
   
技术工人岗位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需持证上岗;
   
普通工勤岗位中管理员、门卫、保洁员等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能适应该岗位的时间要求、工作要求和身体要求。
   
二、聘用程序
    1.由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报组织人事部审核。
    2.
组织人事部根据部门工作量和缺编情况,核定外聘人员人数,经学院领导批准,下达编外用工计划。
    3.
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用。
    4.
外聘人员将其身份证、学历证、从业资格证、独生子女证、身体健康证、社保缴费单据及其劳动关系现状证明等复印件提供给组织人事部存查。
    5.
学院与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首次参保人员一式四份),用人部门、组织人事部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社保局一份)。
   
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部门与受聘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
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后勤集团在学院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自主招聘外聘人员;同时,根据本办法与组织人事部完善相关手续。
 
   三、用工形式及聘用期限
    1.外聘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13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及时解聘。
    2.
外聘人员聘用期满不再申请或学院不再续聘的,应终止聘用。
    3.
外聘人员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在工勤岗位的50周岁、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55周岁),应终止聘用合同。
    四、人员管理
    1.学院组织人事部是学院外聘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编外用工总量、岗位需求、资格审核、劳动酬金标准、聘用期限、聘用和辞退手续等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严禁擅自使用社会人员。
    2.
聘用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要求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的外聘人员,学院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五、月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  
    1.
外聘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2.
辅导员岗位月基本工资必须以管理200名学生为基数,如班级人数超过200人(不含200人),每超一名学生按每生5元计发工作补贴,其他管理办法按学院专职辅导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3.
寒暑假期间按月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值班、加班补贴及节假日福利按学院外聘人员标准执行。
    4.
婚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和学院管理规定执行,期间按月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事假、病假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工资及相关补贴。一年聘期内,因事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旷工三天以上的,以及三次以上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情形的人员,学院将解除或终止其聘用合同。
    5.
合同签订后,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后勤集团)按武人〔200721号文件要求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基本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返聘或已参保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6.
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后勤集团外聘人员月基本工资标准可参照学院的意见自行确定。
    7.
人事代理人员、外聘教师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核办法
    1.外聘人员随同聘用部门在职人员一起参加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并建立外聘人员年度考核档案,做好年度考核记载。
    2.
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对学院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者,按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晋升(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后勤集团可参照执行)
    3.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武商院〔200921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