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月度工作考核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1-08作者:浏览次数:275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月度工作考核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分配制度及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1、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
2、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为教职工聘任、职务晋升、岗位津贴发放、年度考核打下基础。
二、考核对象
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考核内容为本月履行各自工作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月度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1、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各部门成立由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制定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各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报组织人事部认可后实施。
2、部门负责人由学院分管领导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各部门按月填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每月22日前报组织人事部二份,一份由部门保存。
4、学院根据月度考核发放岗位津贴。
四、考核细则
1、教职工请假要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请病、事假三天内报处、系、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所在处、系、部部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批准备案。凡不符合请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2、教职工的婚假、女教职工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工勤人员事假、病假按缺勤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事假一天以上或病假三天以上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病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月额定岗位标准-月额定岗位标准/22天*病事假实际天数)
4、行政管理、工勤人员迟到、早退(除客观原因外,如学院班车堵车),月累计发生三次扣30元。旷工一天按实际旷工天数的5倍扣发岗位津贴,月累计旷工达二天以上,停发当月目标责任奖、岗位津贴、郊外补贴和交通补贴。
5、对拒不接受工作、教学任务的人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接受者,降级聘用直至停止工作,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工资。
6、因玩忽职守或违章等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造成各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半月至半年岗位津贴。
7、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之日起,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
8、月度考核细则中属教学事故的按,《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五、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组织人事部。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