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12-07作者:浏览次数:242

武商院〔201089

关于印发《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岗位设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已经学院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十二月十五日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8〕17号)以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的批复》(武人社函〔2010〕29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学院在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及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首次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武办发〔2008〕17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的批复》(武人社函〔2010〕297号),考虑学院人员现状和工作实际,首次开展岗位设置时,拟按如下方案设置岗位:

(一)岗位总量604个(含8月份30名公开招聘人员)其中,管理岗位176个,专业技术岗位374个,工勤岗位54个。

(二)管理岗位176个。其中,三级岗位2个,四级岗位4个,五级岗位33个,六级岗位32个,七级岗位52个,八级岗位29个,九级岗位22个,见习期岗位2个。

(三)专业技术岗位374个。其中:高级岗位110个,中级岗位135个,初级岗位129个。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0∶3.6∶3.4。其中,三级岗位3个、四级岗位5个,三级、四级岗位结构比例为4∶6;五级岗位21个、六级岗位40个、七级岗位41个,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八级岗位40个、九级岗位54个、十级岗位41个,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岗位54个、十二级岗位55个,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1;未定级(见习期人员)岗位20个。

(四)工勤技能岗位54个。其中,二级岗位33个,三级岗位13个,四级岗位3个,五级岗位4个,普通工1个。一、二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的61%,一、二、三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的85%。

三、岗位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院各类岗位申报人员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三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详见《武汉商业服务学院首次设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附件)。

3.工勤技能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核。

(2)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或者是具有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首次设岗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两类岗位任职问题(双肩挑)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学院领导、已聘副高级专技职务且近三年来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系部党政负责人,以及学院教务、科研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业务组织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正职,确定为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双肩挑”人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岗位类别纳入管理岗位系列。已聘任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参与分级,但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工资可按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对已确定的两类岗位中,若由正教授任职时,该岗转为专业技术岗位。

首次设岗聘期结束后,学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两类岗位的设置。

(二)专职辅导员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的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聘任相应的职员职务。

(三)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两类人员”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实行五年过渡期管理。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按条件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级,确认了高等级专技岗位的,享受高等级专技岗位待遇。未确认高等级专技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原专技岗位待遇,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待遇高于专技岗位待遇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

(四)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职务时,实行五年过渡期管理,可以比照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按条件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级,确认了高等级专技岗位的,享受高等级专技岗位待遇。未确认高等级专技岗位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待遇,待其晋升的专技岗位待遇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待遇时,执行相应的专技岗位待遇。

(五)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档案馆中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组织人事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宣传部从事校报编辑工作的人员,财务处从事会计、出纳、统计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纪检、监察审计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只能聘用在管理岗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今后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选择管理岗位的,今后按照管理岗位进行管理。

(六)混岗人员

首次设岗时,对原执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的人员,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任命或聘用手续,在管理岗或专技岗任职满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且具有管理岗位所需文化程度或专业技术岗位所需任职资格的,依据程序竞聘到相应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资变动审批手续。

经认定登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技岗位的人员,其以前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任职时间。其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同岗位、同任职年限、同套改年限、同学历、其聘任在工人岗位期间按照学历相应确定其科员、助理级任职时间)重新确定。

(七)岗位工资的兑现

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类别发生变化的,办理过岗位聘用手续,经武汉市人社局检查验收及认定后,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按政策规定兑现薪级工资。

五、其他

(一)对2006年7月1日工改后至岗位设置管理方案获批准之日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可比照在职同等同类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回原学院(部门)按条件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级,但不占在职人员结构比例。确定了高等级岗位的,重新核算退休工资。

(二)首次岗位聘用工作以2010年10月31日作为计算任职年限、项目、各类成果的截止时间;退休人员任职年限、项目、各类成果计算到退休为止。任职年限的计算方法为年尾减年头,例如某教师于2002年聘用至现在,中间未中断,任职年限为:2010-2002=8年。

(三)学院对各类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对现有人员结构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调整岗位、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伪造学历、学位、相关证书的;

2.谎报科研成果、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3.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学术道德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小组成员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院的稳定和发展。

六、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和工作要求,根据核准的岗位数量和各类岗位等级结构,结合各岗位特点,采取任命、聘任、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岗位聘用。各部门教职工要根据公布的岗位和岗位聘用条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岗位竞聘。

(一)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工作。院领导郑光喜、张元树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监审处、工会、后勤集团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审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及聘用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3.各系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总支和专业负责人参加,人数一般为5至7人。负责审查本部门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和上岗条件,并按应聘的岗位类别分别向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人选。

4.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系部在组织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要求,领导干部是否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等,同时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和答复。

(二)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学院领导干部的聘用,由市委组织部审定。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干部(处级干部),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定。其他岗位的竞聘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岗位应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分别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4.初定拟聘人员。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拟定可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审定委员会审定,学院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5.结果公示。拟聘结果确定后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取消聘用资格。

6.上报备案。学院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签约上岗。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统一采用武汉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学院和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三)岗位聘用管理

1.聘用期限。首次设岗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期限为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聘用期限截止于到达退休年龄之月,聘期届满重新组织聘任。

2.聘用考核。聘用考核采取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履行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变动、奖惩、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聘期内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两次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3.回避。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评定和聘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利益的,相关人员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回避。

4.申诉。学院与教职工因岗位聘用发生争议时,将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公示期内,允许对本人的岗位聘用结果持有异议的教职工向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要求,并签署真实姓名。领导小组接到复议要求后,协商解决争议,并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四)其他

1.聘用到各类岗位的人员,按照新聘用岗位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2.今后出现岗位空缺,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

七、实施步骤

1.2010年7月至9月:学习研究岗位设置有关文件精神,核实本院相关数据,起草岗位设置方案,经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方案。

2.2010年9月至10月: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核准。

3.2010年10月至11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2010年11月: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经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学院研究通过。

5.2010年11月至12月:组织实施。

6.2010年12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详细规定事宜按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商业服务学院首次设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